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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何影响

2020-05-03 12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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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完全改变行为,即被告在诉讼中撤销或完全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部分改变行为,即被告部分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 (一)息诉考虑; (二)行政行为存在瑕疵; (三)现实考虑; (四)社会需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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