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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有什么

2023-03-06 1,035人已浏览
  • 刘哲宏律师

    刘哲宏律师专职律师

    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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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双方主体合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力的提供者应当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用人资格。 2、劳动行为已经发生。 劳动关系的标的是劳动行为,该行为的存在和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 3、劳动从属关系已经形成。 (1)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特定的生产工作,将人身自由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4、存在默认的意思表示。 在劳资双方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这种合意或是通过口头约定或是通过行为默认而形成,即劳资双方存在的从属关系的事实在客观上等同于双方当事人间有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如此才能在理论上保持一贯性并符合现实的情况。 5、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 如前所述,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两者之间存在概括的意思,或提供口头约定或通过行为默认而形成的,因此,从法律上看,事实劳动关系具备了主体、内容和意思表示三个要素,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只是未形成书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 6、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7、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9、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10、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终止,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提出下列主张: (1)劳动者可以提出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2)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3)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如下: a、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 b、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c、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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