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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

2023-04-21 19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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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孕期女职工保护:孕期女职工在怀孕 4 个月以上至分娩前,享有一定的特殊待遇,如可以缩短工作时间、调整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等,以保障其身体健康和胎儿安全。 2、哺乳期女职工保护:哺乳期女职工有权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哺乳或者挤奶,并有权缩短工作时间,以保障其哺乳和育儿需要。 3、月经期女职工保护:月经期女职工可以调整工作强度和工作环境,以缓解生理不适。 4、女职工职业培训:为促进女性职业发展,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 5、对女性的歧视禁止:用人单位不得因女性劳动者的婚姻、怀孕、生育等原因或者因其性别而进行歧视,包括在招聘、晋升和待遇等方面。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包括: 1、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 4、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等。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需要参照当地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章 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四)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 产假 。 (五)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 。 (七)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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