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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涉外因素仲裁怎么处理?

2024-05-12 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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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具有涉外因素仲裁需要根据审理的结果,还有就是证据材料来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结果应该依据仲裁员的意见而定,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三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四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用人单位涉及的绝大部分仲裁案件均为非一裁终局案件,因此,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可以在起诉期限内充分考虑是否提起诉讼,而无需急于履行未生效裁决。当事人对除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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