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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起诉状样本

2024-04-21 2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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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原告:张三,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广告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现住北京市区路楼单元室。 电话:1591111 被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海淀区路大厦层室。 法定代表人:李,董事长。 电话:010-139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4月6日至2010年11月1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的二倍工资差额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3月6日至2010年11月15日期间休息日工资元及25经济补偿金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0年3月6日至2010年11月15日期间业绩提成元及25经济补偿金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赔偿金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0年3月6日入职被告处,任销售部经理职务。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在职期间,原告所领导的销售部门为被告创造业绩万元,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业绩(业务管理)提成元,但被告恶意拖欠,经多次协商均未果。2010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以原告不能完成任务、顶撞领导为托词,违法将原告予以开除。另外,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并存在未依法支付等违法情况。 原告于2011年1月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委于2011年3月日作出京海劳仲字2011第号裁决书,原告对此裁决不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2011年3月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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