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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育津贴享受条件的相关内容是如何的

2024-06-07 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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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生育待遇包括产前检查(妊娠满16周至分娩前)、分娩、产后并发症(产假期间)、产后42天回院检查、妊娠12周内人流、妊娠12周以上引产。 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产假计算: 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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