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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坏处是什么,有什么不好的

2024-06-16 1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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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新劳动合同发中对劳动关系的涵义和劳动者主体认定不够清楚。虽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却没有能够给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等概念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很难区分,这些问题不能因为本法的颁布而得到妥善的解决。 第二,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标准不够科学。虽然劳动合同期限为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但是,本法却规定劳动者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以此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得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或者追究赔偿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条款实际上就成为约束用人单位的单方条款,对于劳动者确没有约束力。到现在,《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实行了7个年头,社会各界对其也是褒贬不一。它在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上得到的成果是毋庸置疑的,但由此伴生的制度不完善、并没有协调好各方的利益等问题也层出不穷,现状虽是如此,但是若是多考虑劳资双方的意见,尽可能考虑好各方的利益,弊端一定可以最小化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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