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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具体包括哪些人

2024-06-06 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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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1983年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认定农村集体成员无疑。 2、按照政策后搬迁入村的农户(如洪灾、泥石流等搬迁区域),要区分具体情况: 原来村庄集体搬迁且村已不存在,长期在所在村(新居住地)生活且户口已迁入当前村,并且把锅碗瓢盆等生产和生活资源都带过来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原来村庄部分搬迁且村已经撤制,长期在所在村(新居住地)生活且户口已迁入当前村,并且把锅碗瓢盆等生产和生活资源都带过来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3、因子女顶替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不认定为集体成员。 4、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5、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6、跨省结婚的,限于户籍政策原因,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7、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8、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生产生活在本村的农业人口,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9、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认定为集体成员,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 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何权益: 已死亡人员、户口已迁出本市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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