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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买的''处理品''是否有权要求三包

2021-11-01 28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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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消费者购买的“处理品”不能要求三包。 所谓“处理品”,指达不到国家的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并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在产品和包装上明确注明“处理品”而降价销售的产品。按照规定, 此类处理品的购买者是无权要求“三包”的。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购买打折商品、特价商品,也是应该享受“三包”的,因为打折降价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所售的商品属于正品,并不是商品质量有问题的处理品,所以,消费者购买这些商品时,有权享受“三包”服务。商家以打折商品、特价商品没有“三包”权为由,拒绝消费者换货、退货的要求,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法律依据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七条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 (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第十一条  在产品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要求时,根据不同情况,由产品生产企业对用户和经销企业承担质量责任: (一)产品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换后即能恢复使用要求的,应负责按期修复; (二)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复的,应负责更换合格品; (三)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第二条要求,用户要求退货的,应负责退还货款;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五)由维修服务或经销企业负责产品售后技术服务时,生产企业必须按售后技术服务合同,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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