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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披露业绩预告的标准

2020-06-30 67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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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主板:A:业绩预告 第一季度、半年、第三季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业绩预告:净利润为负,亏损转收益,实现利润,净利润同比增减50%以上(基数太小的除外),期末净资产为负,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 如果上述情况不存在,业绩预告可不披露。如果需要披露绩效预告,绩效预告的时间要求是: 1。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在当年4月15日前; 2.半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在当年7月15日前; 3.第三季度业绩预告:报告期为当年10月15日之前; 4.年度业绩预告:报告期在次年1月31日前; B:业绩快报:鼓励上市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之前自愿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并不是强制性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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