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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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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披露股票上市报告及公告行为,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其附件明确地规定了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包括以下主要事项:发行企业的概况;股票发行及承销情况;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公司设立登记情况;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情况;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财务会计资料;董事会对上市的承诺;重要事项或重大事件揭示;备查文件目录。申请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向社会公告其上市报告,并且应当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上市交易申请人除公告上述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3.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二)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三)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四)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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