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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世时房屋过户给儿子,女儿有权利再继承吗

2024-05-16 1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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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子已经过户,已经不属于遗产女儿没有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因此,老人在世时把这套房产过户给女儿,或者是表明自己百年之后把房子留给女儿,那么儿子不能对这套房产享有继承权。只有在老人未对房产做出任何处理的意思表示时,法定继承人才对这套房产享有继承权,房子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如果这套房产并不只属于老人一个人的,老人的配偶在去世前对这套房产享有共有权,只是去世后未对这共有部分进行继承处理,这个时候,老人表示把房子给女儿,只能给其应有的份额,如果老人配偶去世前并未对这套房产其享有的份额做出处理,则由三个儿女继承。扩展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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