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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儿子也去世.房产儿媳有权继承吗?

2021-11-25 35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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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老人去世儿子也去世,在没有其他子女的情况下,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妇享有房产的继承权。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配偶,子女,父母。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4、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具体如下: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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