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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哪些?

2020-04-19 2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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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到149条对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其中第148条第五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就是董事、高管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 董事作为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拥有管理公司或企业事务的权利,整个企业的决策、业务的执行均依赖于他们的敬业、尽责的工作,他们应当忠心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而且,他们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可以直接掌握和获悉公司商业秘密。但法律如果允许他们可以从事同类营业,则董事极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或利用因其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同公司开展竞争业务,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其后果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是相当不利的。 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 对外的法律效果表现在:法律对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行为本身并非规定为无效。这是由于董事违反竟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往往涉及众多的善意第三人,作为善意第三人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不可能也没有义务应该知道其交易对方的董事与自己订立合同之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假使法律一概规定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无效,势必害及善意第三人和市场交易安全。 对内的法律效果表现在:竞业禁止义务是董事对公司所负的一项重要义务,当然不得任意违反,否则应受到一定的制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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