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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五十五条是如何规定的?

2024-05-20 16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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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会立案的情形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机关管辖; (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需要移送案件的情形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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