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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行政处罚执行期限和办法是: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
1、在对行政处罚不服这种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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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行政处分由于人员不同,种类各异。 (1)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六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七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 2、环境行政处分与环境行政处罚同属行政制裁的方式,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 (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 (3)制裁的对象不同; (4)制裁的形式不同; (5)救济方式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办法,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环境行政复议的主体是国家特定的环境行政机关,即《环境保护法》第7条所规定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2.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指作出有争议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有的是作出有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身。不过,以前一种行政机关为主。 3.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环境行政复议是上级环境行政机关对下级环境行政机关的监督,可称为上一级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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