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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
境外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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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承担投资风险。受托人、托管人以及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提供服务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恪尽职守,严格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经委托人同意,托管人可以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托管机构作为其托管代理人:(一)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可以从事托管业务,并与托管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四)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配备一定数量的熟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人员;(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管理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签订监管合作文件,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八)托管协议规定的条件;(九)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托人、受托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办理相关的购汇、付汇和结汇等手续。托管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指令,办理相关的资金划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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