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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水利局拆除违章建筑有安置吗

2024-05-12 17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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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假设违建物享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权利,即便在实施搬迁过程中并没有针对拆除相关违建物本身给予之补偿,我们依然应考虑到此项土地使用权所带来的财产利益对于违建物所有者的重要性。若是此项土地使用权来自于划拨而非出让方式取得,那么拆迁方有权不向使用该项土地的违建物所有者做出任何补偿措施;若此项土地使用权系以出让方式获得,并且违建物所有者已经完全缴纳了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且直至目前其许可年限尚未届满,那么在进行拆迁操作时,拆迁方应对因拆除违建物所导致的该项土地使用权损失给违建物所有者产生的收益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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