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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2-02-19 1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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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法典规定,动产抵押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机动车、机器设备之类的动产抵押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办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没有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不知情的第三人支付合理价格向动产所有人购买了该动产,那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效力优先,动产的抵押权不能和所有权相对抗。 动产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范围: (1)动产的善意买受人; (2)已经占有动产的善意承租人; (3)已经对动产采取保全、强制执行的措施的债权人; (4)破产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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