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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没有给予补偿有效么

2020-05-13 19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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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应当约定经济补偿,而该解释应视为对竞业限制必备条款缺失情况下的补充。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的,并不当然无效。 基于合同法的思路,应该认为法院在处理此类竞业限制协议时,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当从合理确定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及酌情调整违约金的角度,平衡双方利益,既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又维护劳动者就业权。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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