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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三天不给工资正常吗

2024-04-10 3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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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现行法规,试用期内的员工无薪酬待遇是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试用期同样应得到相应的薪资补偿。试用期通常是指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进行评估的阶段,同时也是劳动者考虑是否留在该公司继续工作的时期,这是一种双方面相互选择的过程。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及以上的,雇主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试用期的具体时间。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则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若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则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两个月;而对于三年及以上的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劳动者应当享有所有的劳动权益,如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出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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