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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包括

2020-04-25 54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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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不同会有所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都会导致案件中止审理。在刑事诉讼中,自然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都会导致案件中止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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