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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适用中止审理, 适用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2022-03-06
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应当决定中止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普通程序简化审不能简化的部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6:(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系盲;(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2;3。二、聋、外国人犯罪的;7、刑事简易程序发生变更的条件;5;4、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可能判处死刑的,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犯罪案件中:1、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哑人的,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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