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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执行实践中,探视权执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第一,行使探视权的父或母一方,患有危及子女健康的传染性疾病(例如具有传染性的肝炎病、性病)或精神疾病的;第二,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探望子女过程中对子女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比如对子女有暴力倾向;第三,行使探望权的一方有酗酒、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恶习的;第四,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探望过程中有过怂恿或教唆子女违法犯罪行为的;第五,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在探视过程中故意挑拨中伤另一方当事人,明显对抚养子女不利的;第六,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借探视之际隐匿子女的。在以上列举的几种情形出现后,执行法官一般作出中止探视权的裁定。如果符合以上情形,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也可一并提起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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