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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的情形包括原告死亡、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等六种具体的情形,此时需要注意的是...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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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第(二)项【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第(三)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以上就是行政复议应当终止的情形,如有疑问,欢迎致电。
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包括它的被撤销、合并、分立等情形。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被撤销,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其他法人、组织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分立的,由分立后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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