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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和劳务分包管理制度是如何的?

2024-06-16 5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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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必须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制定 一、劳务作业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劳务分包合同发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承包人不得将所承包的劳务作业发包或者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建设单位不得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企业或个人。 二、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作业直接发包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 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印章。 四、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人、承包人的单位全称;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及内容、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三)合同工期以及调整的要求;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人工费、劳务工资结算和支付的方式、时限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标准、调整依据及程序; (六)劳务作业内容变更、洽谈的形式和要求; (七)施工现场及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八)临时性用工、停工、窝工的确认方式及补偿,依据双方施工现场管理约定进行罚款的标准和确定程序,材料保管责任; (九)劳务作业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发包人、承包人的联系方式,以及发包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的想不负责任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只能够明确约定的内容。五、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是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六、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分包企业采购。 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得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七、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计算方式时,可以选择固定合同价款、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四 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算。 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八、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划、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九、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包括工人工资、管理费、劳动管理费、各项保险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工具用具费、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用中的人工费、利润、税金等。 十、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时应当对下列有关合同价款内容明确约定: (一)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一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应分别约定; (二)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公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应分别约定; (三)承包低值易耗材料的,应当明确材料费总额,并明确材料费的支付方式、时间; (四)劳务分包合同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应明确约定,超过风险幅度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整。 十一、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劳务作业验收的时限,以及劳务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时限。 十二、发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七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 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十三、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采取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以及支付方式和在京施工人员信息等。十四、发包人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北安市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 (三)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行劳务作业招标的,提供中标通知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十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收到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资料后,应当主要对一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网上数据信息与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二)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劳务分包合同企业是否办理了进京备案手续,是否通过了年度; (三)劳务分包合同加盖印章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八条的内容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建筑面积综合计价方式的是否符合 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务粉白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述内容核对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及时予以备案,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和在京施工人员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补齐内容。十六、劳务分包合同只能够设计劳务作业承包范围、劳务分包合同工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发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7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在京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变更人员信息。 十七、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家畜条件成就时,双方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备案手续。 解除协议签订前,发包人不得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对此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进行施工。 十八、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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