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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2023-11-03 1,621人已浏览
  • 沈小会律师

    沈小会律师律所主任

    浙江奥廷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公司法、建设工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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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学生意外伤害赔偿标准 1、护理费 按照护理人员工资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再与误工时间相乘。 2、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和住院费,按照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实际发生的费用来计算。 3、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残疾赔偿金 (1)如果受害人是城镇居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2)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7、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各地规定不同,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至5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000元至10000元。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 二、责任主体 1、学校 推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除非能够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用承担责任。 2、学生监护人 由于意外事故发生导致学生受伤的,学生监护人需要承担大部分的费用。 3、侵权人 如果存在实际侵权人(第三人),则该第三人也得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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