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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索赔技巧和赔偿标准

2024-05-11 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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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学生受到侵害之时,其父母或者是法定监护人有权对加害者进行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诉讼请求,以期获得如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等一系列合乎情理的赔偿金。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赔偿范畴中还包括了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以及由于耽误工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若不幸导致伤残,则还需要支付辅助器具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若是致人死亡,则需支付丧葬费用以及死亡赔偿金。 倘若学校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学生受伤,那么学校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对于那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园内受伤的情况,学校必须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与教育的职责才能免于承担责任。至于那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受伤的情况,家长们则需要证明学校存在管理失职的行为方可提出赔偿请求。赔偿标准并无具体的法律规定,通常都是由监护人与学校双方协商决定,赔偿金额不得超出实际损失。赔偿范围及标准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或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确定。赔偿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住宿费用、交通费用、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用、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合理适当的原则以及及时妥善处理的原则,确保解决方案切实可行,依法赔偿,并且及时处理好事故的善后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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