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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2024-05-10 1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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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主体性质方面存在差异。其中,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为特定且确定的,一方系用工单位,那么另一方自然必须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个体关系相对模糊不定,有可能牵涉到两个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也可能是两个或多个平等主体相互关联;用工关系的双方可能源于法人之间,也可能是在自然人之间建立,亦或是法人同自然人搭建的联系。 (二)两者所产生的关联网络有所不同。劳动关系中,两方主体间不仅仅只有财物上的交换—即经济上的交流,同时还涉及到了人身层面的依赖—比如行政隶属关系。换句话说,劳动者除了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之外,还需要接受来自于该单位的指导和管理,依从该单位的意愿,遵守相关规则和规定等。 尽管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地位,但在实践生活中,实际上却并非如此平衡。人们通常形容这一现象为用工单位具有强势的地位,而劳动者则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相比之下,相似于劳动关系的劳务关系里,双方主体之间仅以金钱作为媒介进行交换,或许可以称作是一种经济关系的体现。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服务,而用人单位则按照承诺给予其相应的薪酬。在这两者之间并无行政隶属关系的存在,相较于劳动关系所构建的主体关系,这种类型的关系更为平衡。 (三)劳资双方享有的待遇有所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能够获得工资之外,还有诸如医疗保险、退休金、生活福利在内的其他福利待遇等待遇; 在劳务关系中,自然人一般的待遇只能达到获取劳动报酬这一基本要求。 (四)所适用于的法律法规亦有异。在劳动关系中,我们使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反之,劳务关系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加以规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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