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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2022-08-12 23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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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取回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1、取回权的行使条件有: (1)隔地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实质,是要保障在卖方发货至买方收货这个时间差中,买方破产时卖方的合法权益; (2)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完毕,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如买方已付清货物价款,卖方权益未受损失,自然也无取回货物之权; (3)在实际受领买卖标的物以前,买受人被宣告破产。买受人被宣告破产,必须发生在买卖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即在出卖人已经发出而买受人尚未受领之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二、破产取回权的特征是什么 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4、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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