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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的行使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2-03-15
取回权标的物被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或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转让给他人时,取回权人可以就转让财产的对待给付行使取回权,以作为原物代偿的权利。在受让人尚未作对待给付时,取回权人可要求他向自己给付;如破产管理人已接受给付,取回权人有权要求交付给付财产。如破产管理人已将给付财产再次转让,取回权人仍可向受转让人行使权利。如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已接受受让人的对待给付,取回权即告消灭,债权人只能以物价按破产债权受偿。通常代偿取回权仅在上述对待给付为非金钱特定物时产生,如对待给付系金钱且无法与其他破产财产区别时,权利人只能以破产财团不当得利为由,作为财团债权人要求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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