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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21-12-18 1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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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区别是: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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