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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调岗单位应当与其协商吗?

2020-10-20 1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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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孕期给女员工调岗需要跟其协商。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此处的“不能适应”应理解为因怀孕引起的对原劳动的短期不适应,主要是生理原因导致,当孕期过后,可以恢复适应。 孕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的,调岗具有必要性,但须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则,综合考虑调岗前后的工作性质、工作强度、工资薪酬等因素。调岗前后的工作性质差异大,且工作强度没有降低反而提高,调岗不具有合理性。此外,调岗的程序必须合法,即调岗需要经过双方的认可,用人单位不能未经孕期女职工同意擅自调岗,调岗不具备合法性。 如果怀孕前女职工从事的是下列岗位之一,用人单位在获悉女职工怀孕后必须对其调整岗位,脱离禁忌岗位: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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