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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后还可以报销吗

2024-04-11 2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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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原则上可以,然而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差异。首先,对于在任期间,员工因遭受工伤或工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若该费用符合工伤保险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以及住院服务标准,则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为其员工办理工伤保险,那么由于其过失行为导致员工承受的经济损失,所有相关的治疗费用均需依法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当员工离职之后,关于其工伤后续治疗费用的问题,在劳动关系终止之后,用人单位便无须再为员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员工也将失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根据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以及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来计算并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n(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n(二)住院伙食补助费;\n(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n(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n(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n(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n(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n(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n(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n(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n(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n(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n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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