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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怎么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

2024-04-21 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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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雇佣机构以“不符录用标准”为由撤销劳动合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基本要求,才能够有力地证实被解雇员工确实未达到预定的聘用标准。首先,雇佣机构须具备明确、合法、合乎情理的招聘资格标准。这意味着雇佣机构对于员工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应提前设定明确的聘用标准,并且这些标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应包含任何形式的性别、种族、宗教等就业歧视,必须具体而明确,具有实际操作性。 雇佣机构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员工已经了解了他们的聘用标准。通常来说,聘用标准可以在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入职登记表、员工手册或者独立的聘用标准确认文件中详细列出,员工在正式入职前,应该签署确认书,表示自己已清楚了解这些标准,雇佣机构应妥善保存员工签署的书面文件,以便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员工确实已知晓聘用标准。第三,雇佣机构还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员工未能达到聘用标准。雇佣机构可以通过制定具体的考核制度,以及保存考核结果等方式,来证明员工未能达到聘用标准。最后,雇佣机构根据以上理由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必须是在试用期内发出的。如果超过试用期,雇佣机构就无法再以这个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n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n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n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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