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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签了,可以离职吗

2024-06-07 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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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陈某于2007年12月21日入职广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担任区域销售经理,于2007年12月25日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同日,双方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乙方(陈某)在离职2年以内,应甲方(某公司)要求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甲方另外支付给乙方一定的补偿金。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2024年12月10日,双方续签了期限自2024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陈某应当保守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并遵守竞业禁止的约定,否则必须承担由此给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详见之前已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2024年3月18日,陈某以个人原因书面提出辞职,最后工作至2024年4月17日,4月18日正式离职,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734.99元。离职前,双方曾就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与其进行过协商,但未达成一致。 某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分别通过EMS向公司及陈某身份证地址向陈某寄出两份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通知。2024年4月18日,某公司以陈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5734.99元的44%为标准向陈某工资账户汇出第一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2500元,银行交易明细备注栏载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2024年4月25日,该笔款项被陈某退回,交易用途栏载明"退回竞业限制款",某公司于当日再次向陈某账户支付该笔款项,但交易失败,显示原因为"已销卡"。此后至2024年2月,某公司将每月支付的2500元补偿金提存到广州海珠公证处。 百乐公司也是一家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与某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陈某离职后入职百乐公司市场部,并于2024年7月代表该公司向原某公司客户推销过相关食品添加剂。某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一、陈某立即停止竞业的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二、陈某立即向某公司支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30万元。2024年5月18日,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开萝劳人仲案字[2024]243号《裁决书》,裁决:一、陈某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竞业的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二、陈某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某公司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30万元。陈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合法、诚信、全面履行,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与某公司之间签订的《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未约定的,劳动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陈某、某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所签订的《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中仅约定某公司需另外给陈某一定的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某公司应向陈某支付的补偿金数额,由于双方就竞业禁止协议的必备条款未能协商明确,故此陈某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某公司在陈某离职前向陈某寄送邮件,通知陈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承诺向陈某支付每月2500元的经济补偿金,但陈某拒收该邮件,且在离职后拒绝接受某公司向其账户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陈某以其行为明确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表明双方未能就经济补偿金数额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不能视为双方已达成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由于陈某与某公司之间未达成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某公司要求陈某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及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陈某请求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无须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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