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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2022-06-08 513人已浏览
  • 林峰律师

    林峰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百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劳动纠纷、仲裁、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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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仲裁管辖权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 地域管辖分类具体如下: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 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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