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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裁决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或者向也没反应提起诉讼。对一般民事仲裁,按双方协商达成的仲裁协议选定仲裁机构,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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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中没有明确提到管辖权异议,而代之以对仲裁协议的异议,这是不全面的。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本身没有异议,但就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或受案仲裁机构的权限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似乎从《仲裁法》上找不到依据。在这个问题上,CIETAC加以了补救,其仲裁规则关于管辖权抗辩使用了“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的用语,显然是同意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不仅仅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1、法律对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限规定如下 (1)提交。收到起诉状后15天答辩期内提交。 (2)审理。法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天内审理完毕。 (3)上诉期。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日内上诉。 (四)上诉审查。二审法院应在立案后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64条: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的上诉事件,必须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天内作出最终裁定。 2、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 管辖权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其期限为15天。我们从上述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个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律上看,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者,只有被告提交答辩书,其次,这个规定也没有灵活性。例如,中途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者,第三者应该什么时候提交?对此,必须对不同主体制定通信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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