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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中没有明确提到管辖权异议,而代之以对仲裁协议的异议,这是不全面的。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本身没有异议,但就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或受案...
中国仲裁法中没有明确提到管辖权异议,而代之以对仲裁协议的异议,这是不全面的。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本身没有异议,但就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或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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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管辖权异议吗 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事项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仲裁管辖权异议就是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相关争议具有的管辖权。在商事争议中,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否存在仲裁管辖权,对于仲裁庭和当事人都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它是仲裁程序进行的基石和条件。当仲裁管辖权存在问题的时候,则可能出现即便已经做出了仲裁裁决,也会被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一方面,在提起仲裁申请之时,需要仔细审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可以适用管辖,以免出现违反仲裁法相关规定导致仲裁裁决无效的情形出现。另一方面,当收到仲裁通知之时,如果对仲裁庭的管辖存在疑虑,那么及时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也会为争取诉讼主动权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是否有仲裁管辖权异议的空间 要进行仲裁管辖权异议,首先就必须审议相关争议,是否具有仲裁庭无法管辖的理由,即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存在当事人之间不具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则可以向仲裁庭主张相关争议不应由仲裁庭进行管辖;反之,进行仲裁管辖权异议更多的则在于程序方面的意义。根据我国《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若存在如下几种情况之一,仲裁庭可能对相关争议不具有仲裁管辖权:1、当事人之间不具有仲裁协议;2、仲裁协议的达成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3、协议没有明确的仲裁事项;4、争议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5、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7、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8、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9、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管辖的。也就是说,仲裁协议的适用,必须满足三大前提:有仲裁合意、约定明确、符合法定范围。凡是不满足这三大前提的,仲裁协议的效力都可能存在效力瑕疵,即仲裁庭无管辖权,当事人可依法对仲裁管辖权进行异议。 三、提出异议的时机及方式 当需要进行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时候,一般的思路是直接向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在对仲裁管辖权存在异议时,则可以有两种方式来进行操作。一是直接对仲裁庭提出异议申请;二是向仲裁庭所在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否则视为接受仲裁的管辖。与此同时,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效力做出认定之后,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有关仲裁协议效力或仲裁裁决效力的相关诉讼。与此同时,虽各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有所不同,但基本一致确认,不会预先对仲裁管辖权进行额外审查,仲裁管辖权异议将与相关争议的实质审理同时进行。被申请人需要同时向仲裁庭就管辖权及案件的实体内容进行答辩,显著增加了诉讼负担。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仲裁被申请人的利益,尽可能多地争取诉讼准备时间。一般而言,建议在向仲裁机构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前,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仲裁协议效力之诉。这样取得的诉讼效果,要远高于向原仲裁机构提出管辖权异议。通过本文我们对“可以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吗”的问题已经有答案了,当仲裁协议不符合双方有仲裁合议,约定不明确,不在法定范围时说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瑕疵,也就是说仲裁审理庭无管辖权,那么我们当事人便可以依法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如果我们要进行仲裁管辖权异议,一定要对案件内容做好充分的准备。
根据我国《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若存在如下几种情况之一,仲裁庭可能对相关争议不具有仲裁管辖权:(1) 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2) 仲裁协议的达成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3) 协议中没有明确的仲裁事项;(4) 争议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5) 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6)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7) 一方采取协助手段,强迫对方订立仲裁协议;(8)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9) 仲裁和诉讼管辖也有约定。
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裁决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或者向也没反应提起诉讼。对一般民事仲裁,按双方协商达成的仲裁协议选定仲裁机构,不存在管辖权异议问题。对于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当事人对劳动争议管辖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对管辖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参加仲裁,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法》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第十四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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