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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时间

2020-04-19 1,52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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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史称《五四指示》)是中共中央于1946年5月4日发出的,其基本内容是要坚决地支持和引导广大农民群众,采取各种适当方法,使地主阶级剥削农民而占有的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绝不可侵犯中农土地,不变动富农土地,对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不可将农村中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方法,运用于城市中反对工商业资产阶级的斗争。这就将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一九四六年五月四日) 根据各地区最近来延同志报告,在山西、河北、山东、华中各解放区,有极广大的群众运动,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中,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群众情绪极高。在群众运动深入的地方,基本上解决了和解决着土地问题。 有些地方,运动的结果,甚至实现了“平均土地”,所有的人(地主在内)都得了三亩土地。 另一方面,一部分汉奸、豪绅、恶霸、地主逃跑到城市中,则大骂解放区的群众运动。有些中间人士,则发生怀疑。党内有少数人感觉群众运动过火。 在此种情况下,我党不能没有坚定的方针,不能不坚决拥护广大群众这种直接实行土地改革的行动,并加以有计划的领导,使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依据群众运动发展的规模和程度,迅速求其实现。 各地党委在广大群众运动前面,不要害怕普遍的变更解放区的土地关系,不要害怕农民获得大量土地而地主则丧失了土地,不要害怕消灭了农村中的封建剥削,不要害怕地主的叫骂和污蔑,也不要害怕中间派暂时的不满和动摇。相反,要坚决拥护农民一切正当的主张和正义的行动。批准农民已经获得和正在获得的土地。 对于汉奸、豪绅、地主的叫骂,应当给以驳斥;对于中间的怀疑应当给以解释,对于党内的不正确观点,应当给以教育。 各地党委必须明确认识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我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环节。必须以最大的决心和努力,放手发动与领导目前的群众运动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并依据下列各项原则,给当前的群众运动以正确的指导。 (一)在广大群众要求下,我党应坚决拥护群众从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 (二)坚决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并使其获得利益,决不可侵犯中农土地,凡中农土地被侵犯者,应设法退还或赔偿,整个运动必须取得全体中农的真正同情和满意,包括富裕中农在内。 (三)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如在清算退租土地改革时期,由于广大群众的要求,不能不有所侵犯时,亦不要打击得太重。应使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应着重减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如果打击富农太重,即将影响中农发生动摇,并将影响解放区的生产。 (四)对于抗日军人及抗日干部的家属属于豪绅地主成份者,对于在抗日期间无论在解放区和国民党区与我们合作而不反共的开明绅士及其他人等,在运动中应谨慎处理,适当照顾。一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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