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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不能享有什么?

2023-05-15 40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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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不能享有独立的外交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都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等方面的权力。但是,特别行政区在国际关系方面不享有独立的外交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其对外事务由中央政府主持。特别行政区在外交领域不具备独立性,但是可以在经贸、文化、教育等领域开展与外国的交流合作,依据中央政府的授权和安排,派遣代表团出访、参加国际会议等。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国领土内,享有高度自治权和特殊地位的地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特别行政区享有相对独立的行政、司法、立法权力,有自己的政府、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同时也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但是,特别行政区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必须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相关机构都是由中央政府任命或者授权的。 综上所述,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是为了促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和发展,保护港澳台地区的利益和权益,加强中国与国际社会的联系和交流。在实践中,特别行政区的建立也为中国的统一事业提供了可行的途径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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