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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外,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在行政管理方面,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区的外交、...
(一)成都户籍居民;(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内地配偶及其18岁以下的子女需要在香港或澳门家庭团聚。2、香港、澳门居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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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具体情况请向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咨询。
特别行政区,简称“行政特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一)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行政复议具有哪些特点?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相关阅读: 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什么?(1)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同等原则。又称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更多]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1)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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