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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赔偿吗

2024-04-17 11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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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为期固定的书面劳动合同时限已至且双方均确认认同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此时,如果用人单位希望终止这份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它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到期之后,尽管用人单位希望继续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却明确表示不愿续签,则除用人单位降低或提升先前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以寻求续签未经劳动者认可之外,用人单位仍然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当双方所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当合同满期劳动者主动请求续订合同并且用人单位拒绝之际,这属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终止原劳动合同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以及第八十七条等相关条例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坚持要求续订原本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理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对续订合同心存疑虑或不再愿履行原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再则,当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若企业未曾及时与劳动者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然而劳动者依然在企业中任职工作的话,用人单位便应该从第二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需在此之前留意相关法律关于一年时效问题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n(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n(一)劳动合同期满的;\n(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n(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n(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n(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n(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n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n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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