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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保险代位权的条件

2020-03-17 11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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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被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 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的原因事实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事实相同。 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 4、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 5、代位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 6、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但其范围受法律的限制,其行使不能使被保险人因保险给付而获得的补偿受损害。 7、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数额以不超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为限。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沿革信息引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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