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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器官移植政策

2022-12-15 14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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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开放器官移植政策: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发布第491号令,《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颁布,并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有序推进,取得积极进展。2010年,《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对人体器官分配制定了更详细的细则。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体系,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国国情,于2013年8月制定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对捐献器官的获取、捐献器官的分配、监督管理等事项予以明确,规定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对于未通过器官分配系统擅自分配捐献器官的,依法给予处罚,涉嫌买卖捐献器官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该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2013年9月,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正式启用。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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