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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不是申请的,是法官根据犯罪情节和量刑标准来判决的。否则,不能。身患癌症不是可以缓刑的条件,如果因为身体的原因不能坐牢的,可以处监外执行。《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类似的情况我需到过很多,尽管当事病人没有任何损害,但所接受的侵袭性检查确实有可能存在一些后遗症,这些后遗症往往要数年甚至十多年后才能发现,因此目前的法律对患者在后遗症方面的保护而言,我个人感觉还是欠缺。 象这种情况的操作方法,是可以考虑首先通过法院判决认定医院的过失(只是认定过失,对赔偿额是暂时没有的),如果日后病人出现了后遗症,你们再结合当年法院的认定判决,综合考虑医院的过错程度提起诉讼。这个操作方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中,由于患者往往考虑到首次向法院起诉确认医院的过错,需要支出律师费和诉讼费,而且又没有经济收益,所以尽管患方感觉不公,但真正这样提起所诉讼却极少有。 2007-8-3106:06 PM编辑[/i]]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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