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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显失公平合同发生的理由

2024-06-28 1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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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一方慑于另一方所处之较强地位,违心地提出或接受对方提出的重大不利条件。如学生之于教师、下级之于上级、小厂之于大厂与胁迫不同,胁迫行为的特点,是一方以正在实施或将来实施的危害相威胁,迫使对方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上述情况中,获利一方并未向对方采用任何公开的或暗中的威胁行为,受损方之所以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条件,原因仅是基于双方所处地位上的差异,唯恐其将来的某种利益遭受损害。 2、一方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提出或接受对方提出的有利于自己的重大不公平条件。与欺诈不同,欺诈行为的特点是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真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但在上述情况事,获利一方并未故意弄虚作假,使对方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仅仅利用对方欠缺判断能力或判断上的失误以获得暴利。 3、一方基于自己陷入危难,有所急需,不得不主动提出或接受对方提出的重大不利条件。与乘人之危不同,乘人之危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具有利用他人陷入危难的条件而获得暴利的故意,而上述情况中,获利方对于受损方陷入危难的情形不知情,仅仅是贪图便宜而接受或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条件,主观上不存在乘人之危的故意。 4、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以权谋私,不惜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故意提出或接受对方提出的重大不利条件。例如,厂长批条,将该厂产品以极低价格售予其亲友。此行为中,厂长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虽并未与对方恶意串通,但基于亲友关系,故意实施显失公平行为,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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