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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不予办理公证与终止公证的区别

2022-12-19 1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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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简述不予办理公证与终止公证的区别: 1、不予办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等情况时,而拒绝办理的行为; 2、终止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因遇到某种特殊情形,致使继续办理公证已不必要或者不应当继续办理公证,从而结束办理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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