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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内容

2024-06-05 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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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试用期条款:约定试用期期限为一个月至六个月,与订立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相挂钩。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培训是指职业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专业培训。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专项培训进行约定。 3、保守秘密就是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中主要通过保守秘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来约束劳动者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4、补充保险是指除法定的社会保险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为劳动者提供的商业保险。 5、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6、第二职业是指用人单位是否允许劳动者从事第二职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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