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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职权有哪些

2023-01-03 1,151人已浏览
  • 王骏律师

    王骏律师专职律师

    内蒙古条格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交通事故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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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有: 1、立案权,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权决定是否立案与撤销; 2、侦查权,是指负责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包括其工作内容等; 3、执行权,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协助法院对没收财产的判决进行执行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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